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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時段上浮70%、低谷時段下浮70%!
尖峰時段上浮100%、深谷時段下浮90%!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日前印發《關于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峰谷電價差刷新紀錄!
不僅僅是山東,今年以來,我國多省公布了有關分時電價的新政,進一步擴大峰谷電價差,降低谷電價格,這對電儲熱技術的推廣大有裨益。可使用蓄熱式水罐對水進行分時段加熱,使用低谷時低電價,規避高峰時高電價,更具性價比!!
一、河南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根據近三年電力系統負荷特性、新能源裝機占比、系統調節能力、電力供需狀況等情況,全年峰谷時段按每日24小時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時。
其中,高峰時段為10—14時和17—21時,低谷時段為23時至次日7時,其余時段為平段;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64:1:0.41,峰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上浮64%、谷段電價以平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9%。工商業電力用戶平段電價由市場交易購電價格(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的按代理購電價格)、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規定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季節性電價,在平段電價不變的基礎上,峰平谷電價比調整為1.71:1:0.47。根據電力供需關系和發、用電成本等情況,適時調整季節性峰平谷比價或暫停執行季節性電價;每年1月、7—8月、12月,對分時電價電力用戶執行尖峰電價,其中,1月、12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8—19時,7—8月尖峰時段為每日12—14時和20—21時,用電價格在其他月份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繼續執行現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城鄉居民“一戶一表”用戶、合表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峰谷時段及電價標準按現行有關政策執行,高峰時段為每日8—22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提高0.03元;低谷時段為每日22時至次日8時,用電價格每千瓦時降低0.12元。其中,“煤改電”居民用戶采暖季期間(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時段縮短為每日8—20時,低谷時段延長為每日20時至次日8時。
二、河北省關于進一步完善河北南網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分時電價政策的通知
該政策執行范圍: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該政策對電價的高峰和低谷時段用電價格在平段電價基礎上分別上下浮動7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高峰電價基礎上上浮20%。
時段劃分:(一)夏季(6、7、8月)低谷0—8時;平段8—15時、23—24時;高峰15—19時、22—23時;尖峰19—22時。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17時、19—24時;尖峰:17—19時。
(三)其他季節(每年3、4、5月及9、10、11月)低谷:1—6時、12—15時;平段:0—1時、6—12時、15—16時;高峰:16—24時。
三、黑龍江省關于進一步完善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措施的通知
該政策根據黑龍江電網電力供需狀況和負荷特性,將每日用電劃分為高峰時段、低谷時段、平時段。
高峰時段:6:00-7:00、9:00-11:30、15:30-20:00;低谷時段:22:30-5:30;其余為平時段。其中:7月至9月、11月至次年1月高峰時段中16:30-18:30為尖峰時段。
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暫按以下標準執行:平時段電價包括市場交易價格(電網代理購電價格)和輸配電價。高峰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50%,尖峰時段電價以高峰時段電價為基礎上浮20%;低谷時段電價以平時段電價為基礎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
四、江西省關于完善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
該政策執行范圍:按照國家要求,并考慮當前經濟形勢下,我省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經營困難與難以錯峰用電的實際情況,明確:除電氣化鐵路牽引、城市軌道交通、自來水生產、享受免稅政策的殘疾人開辦的福利工廠、監獄生產企業用電外,進入電力市場的大工業用戶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包括電能量交易價格、輸配電價)應按此通知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電價不參與浮動。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暫緩執行。原已執行分時電價的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執行,選定后,原則上1年內保持不變。
該政策根據用電負荷特性,分季節重新劃定峰、谷、平時間段。
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為尖峰時段,9:00-12:00、19: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為尖峰時段,16:00-20: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3.其他季節(2-6、10-11月),16:00-22:00為高峰時段,00:00-06:00為低谷時段,其余為平段。
該政策對電價的高峰時段電價上浮50%,低谷電價時段下浮50%,比現行上下浮動幅度擴大了20%。尖峰時段電價在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
五、山東省關于工商業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該政策執行范圍:容量補償電價、電網企業代理購電用戶(不含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代理購電價格執行分時電價政策。輸配電價(含線損、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理購電損益分攤標準、保障性電量新增損益分攤標準、執行1.5倍代理購電價格中的0.5倍加價部分等其他標準不執行分時電價政策。
該政策對電價的高峰時段上浮70%、低谷時段下浮70%、尖峰時段上浮100%、深谷時段下浮90%。規定每年2-5月、9-11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5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5小時、平時段為14小時;每年1月、6-8月、12月每日高峰時段(含尖峰時段)為6小時、低谷時段(含深谷時段)為6小時、平時段為12小時。尖峰、深谷時段原則上全年各不超過1095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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